1、严格落实“种地得补贴,不种地不得补贴”财政补贴政策,做到精准发放,抛荒耕地一律不给予补贴,待复耕复种后重新纳入补贴范围。
2、对连续抛荒2年以上(含2年)依然不复耕的,村集体依法收回其经营权并组织流转耕种或由村集体组织代耕代种。
3、坚决杜绝耕地“非粮化”,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从事种草、种树、挖塘养鱼、非法取土等破坏耕作层的行为;
4、对在基本农田上的“非粮化”行为,一经发现要坚决予以纠正,并立即停止其享受相关扶持政策,责令限期恢复种粮功能。
5、对耕地抛荒和在耕地种草、种树、挖塘等破坏和改变耕地用途的,一律不予发放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等资金,由村组按实进行统计,报乡(镇)进行审核把关,由乡镇报县农业农村局和财政局核减补贴发放,结余资金由乡镇用于粮食生产;
6、一季稻补贴105元/亩;
7、双季稻补贴175元/亩;
8、稻谷目标价格补贴标准不低于20元/亩;
9、再生稻补贴:对种粮大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在县规划的优势区集中连片种植再生稻100亩以上,经验
收再生季亩产量达100公斤以上的,给予150元/亩补贴。
10、优质稻补贴。对种粮大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在县规划的优势区集中连片种植绿色优质稻100亩以上,经验收合格的,给予150元/亩补贴。
11、农机购置补贴,按有关文件执行;
12、病虫害统防统治补贴:对纳入社会化服务的专业化统防统治组织,按作业大田面积计算,给予适当补贴;
13、大型烘干机补贴:对购置大型烘干机,给予10%累加补贴。
14、鼓励集约化经营,对适度规模经营户种植粮食规模达到30亩,按120元/亩补贴,造册打卡发放到户,实行多种多补,不设上限。
15、落实惠农担粮食贷等金融扶持政策,对新型经营主体给予贷款贴息政策支持,帮助解决贷款难、贷款贵等问题。
16、落实好粮食种植保险,扩大完全成本和收入保险范围,切实减轻种粮大户等新型经营主体的种粮风险。
17、不断提升收储调控能力,坚持完善最低收购价政策,鼓励支持多元主体入市收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