辰人口领发〔2013〕7号
中共辰溪县委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
关于印发《辰溪县2013年度综合治理出生人口
性别比偏高问题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现将《辰溪县2013年度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中共辰溪县委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
2013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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辰溪县2013年度综合治理出生人口
性别比偏高问题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切实优化人口结构,促进社会性别平等,全面做好人口计生工作,县委人口计生领导小组决定对全县范围内医疗机构(个体诊所)B超使用、终止妊娠手术、终止妊娠药品使用管理等工作进行专项清理整顿,为确保工作顺利开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十八大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湖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第194号令)为指导,以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查处“两非”案件为重点,不断深化宣传教育,强化规范管理,严惩违法违规行为,着力构建“党政主导、部门配合、群众参与、标本兼治”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工作格局,遏制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势头,为辰溪社会经济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人口环境。
二、目标任务
通过开展专项行动,提高全社会对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调危害性的认识,营造男女平等,有利于女孩生存、发展、健康成长的社会氛围;促进相关部门进一步落实工作职责,规范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查处一批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非医学需要终止妊娠的案件,形成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的高压态势;力争在较短时间内使全县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势头得到有效遏制,全县出生人口性别比结构明显改善。
三、内容范围
(一)内容
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及技术人员取得相应资质情况。
2.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引产证明情况。
3.B超工作场所有关工作制度执行情况(含实名登记、实时通的运用)。
4.药品批发、零售企业经营终止妊娠药品、药具管理、销售情况。
5.终止妊娠药品使用情况。
6.“两非”行为。
7.其它违法违规行为。
(二)范围
全县各级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药品批发、零售企业,计划生育药械、药具商店(场),民营医疗机构,个体诊所等。
四、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6月1日至6月15日)。县里将召开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专项行动动员会,进行专题部署和广泛动员。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精心组织,切实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打击“两非”行为的浓厚氛围。人口计生、卫生部门要加强对B超医师、妇产科医师、计生技术服务人员、药品销售人员和个体行医人员等重点人群进行宣传、教育和培训;宣传部门要制定专题宣传方案,切实做好有关宣传报道工作;广电部门要充分发挥舆论导向和媒体宣传作用,利用电视台、有线广播,刊播举报公告,播放整治“两非”专项行动的公益广告,开办行动专题栏目,大造专项行动宣传声势。同时,要坚持媒体宣传和社会宣传相结合,制作一批固定性宣传标语,强化宣传效果,在全社会广泛宣传《妇女权益保障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法律法规,宣传保持出生人口性别结构平衡的重要性和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调的危害性,倡导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
(二)全面清理(6月15日-6月30日)。各乡(镇)、有关部门要进行全面清理,掌握案件线索。人口计生部门要检查各类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2011年10月1日以来的B超检查、染色体检测、引产登记簿及相关病历档案;检查2011年10月1日以来领取《生育证》妇女的生育情况,特别是领取二孩《生育证》后未生育、怀孕后外出、孕情消失以及人流、引产的妇女情况等。卫生部门要检查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个体诊所2011年10月1日以来的B超检查、染色体检测、引产登记簿及相关病历档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检查药品零售企业和个体经营户是否销售终止妊娠药品,有权销售机构终止妊娠药品进、销、存的登记管理情况。工商管理部门要检查医疗、医药广告市场。各乡(镇)加强育龄妇女的孕(环)情监测跟踪服务,在孕前检查、孕期服务、产后随访等重要环节,从严把关,严格审查生后去向不明、孕情消失、女婴死亡、收养弃婴、私自流产、外出躲生、持证生育对象的孕育史,对有疑点问题的对象,要一查到底,形成强力查处的高压态势。
(三)集中治理(7月1日-8月31日)。县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根据调查摸底以及群众举报的线索,迅速组织调查取证,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办案,文明执法。对有关责任人,经查证证据确凿的,依法依纪给予严肃处理;对涉嫌犯罪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察。县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组织人员对开展专项行动情况进行督导。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案件督查督办,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于已经查实的案件,要依法依纪处理到位;对于有自由裁量权的处罚条款,应采取从重不从轻的原则进行处理;对工作不负责任人员和机构也要从严追究相关责任。
(四)规范管理(9月1日-9月30日)。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对照规定职责,建立健全有关制度。卫生部门对B超等具有鉴定胎儿性别功能的设备要实行“定人、定岗、定责”管理,对终止妊娠药品要实行“专人、专帐、专柜”管理;人口计生部门要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通过张贴公告和报刊、广播电视等形式,将举报电话号码和举报信箱向群众公开,广泛发动群众检举监督,建立健全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机制,使专项行动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形成长效工作机制。
五、部门职责
(一)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
1.具体负责专项行动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工作;负责县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收集、整理、分析相关信息,指导工作有序、高效开展。
2.继续进行孕情检查和访视制度,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生育(重点为二孩)实施全程跟踪管理和服务,追踪调查孕妇怀孕后孕情消失的情况,依法惩处“两非”等违法行为。
3.严肃查处以下违法行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非法机构和个人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行为;组织、介绍妊娠妇女进行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行为;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的违法行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非法机构和个人违法施行计划生育手术行为;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14周以上的妇女擅自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或者自报新生儿死亡但不能提供合法证明的行为等。
4.配合卫生、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做好胎儿性别鉴定、终止妊娠手术和药物等方面的管理工作,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
5.定期公布专项行动取得的成果、典型案件查处情况;组织各部门宣传相关法律法规。
(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查处无《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擅自经营计划生育药品、药械的行为;查处违法经营销售终止妊娠、促排卵等药品及国家免费避孕药具的行为。
(三)卫生部门:负责查处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黑诊所”及无相应行医资质的人员非法进行人工终止妊娠的行为;查处本县范围内医疗机构、个体诊所涉嫌“两非”的行为。
(四)工商部门:负责查处无照销售终止妊娠药品;查处无证非法行医行为;查处虚假违法的计划生育药械、药具和含有“两非”信息的虚假广告。
(五)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打击违犯“两非”等犯罪行为;对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予以处理。
(六)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牵头组织查处涉及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的“两非”案件;负责对涉嫌“两非”人员和单位的相关责任人依纪依法进行责任追究。
(七)其他相关单位:负责组织本单位相关部门和人员参加整治“两非”专项行动;会同相关部门联合查处所属单位涉嫌“两非”案件;根据职责分工,出台落实关爱女孩优先优惠政策文件。
六、保障措施
(一)统一思想认识。各级各相关部门要站在可持续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出生人口性别比长期偏高的危害性,认识专项活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牢记使命,坚定信心,深入开展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专项活动,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二)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以分管副县长任组长的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县委宣传部分管副部长,县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县人口计生局、卫生局局长,县监察局、公安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商局分管副局长等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县政府分管副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县人口计生局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具体负责组织和协调全县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专项行动日常工作,并从人口计生、公安、卫生、药监等部门抽调部分业务骨干组成专案组,负责重点区域整治和案件查处工作。各部门积极配合,认真履行职责,形成由县政府牵头、部门联动配合的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的工作格局。
(三)强化协调联动。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既要分工负责、各司其职,又要加强配合、形成合力,实行定期例会、定期督查制度,不断完善案件查处、部门协调、区域协调等工作机制。要强化区域协作,加强沟通协调,实现区域联防。特别是流动人口流出地、流入地之间要加强合作互动,建立跨区域联动机制。人口计生部门要充分履行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搞好组织协调,抓好工作落实。
(四)加大追责力度。此次专项活动开展要严格依法办事,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办案,文明执法,严防由此引发恶性案件。对涉及“两非”及违规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的人和事,一经查实,依法追责。经济处罚在法规政策规定范围内取上限;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执业资格证照;是公职人员依法开除公职;是党员的给予党纪处分,情节恶劣的开除党籍;有犯罪嫌疑的,要及时提交公安机关依法侦察。
(五)实行有奖举报。建立有奖举报制度,县设立“两非”举报电话(0745—5222735、0745—5222755)和举报箱,兑现有奖举报,广泛发动群众提供线索;凡群众举报有违法行为并经调查属实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举报人一定的经济奖励,兑现有奖承诺。
(六)保障工作经费。财政部门要在计划生育事业费中安排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专项行动工作经费,用于专项行动日常工作经费和办公场地的保障以及相关设施、办案设备的添置,确保工作正常开展。
(七)严格督查考核。各乡镇、县直有关单位要将专项行动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体系,重点考核组织领导、宣传教育、案件查处、整章建制、统计监测等方面的情况。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也要把开展专项行动纳入本部门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体系。相关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督促基层严格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把握工作进度,严格工作标准,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县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对各乡镇、县直有关单位开展专项行动情况进行督查,严禁查办案件过程中违法行政导致恶性事件的发生。对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专项行动工作实行专项考核,对工作力度大、完成任务好的单位,在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中予以表彰。
附件1:
整治“两非”专项执法检查表(一)
被检查单位(医疗机构): 检查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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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检查内容 |
检查方法 |
检查结果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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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机构 人员 资质 |
持有有效《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 |
现场查看证件,是否存在未取得、未按时校验、使用过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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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有效《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
现场查看证件,是否存在未取得、未按时校验、使用过期《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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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项目与实际开展项目符合 |
现场查看相关记录,是否存在未经许可擅自超范围开展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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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人员 资质 |
医护人员取得相关资格证及执业证 |
现场查看人员的医师执业证书(计生技术人员证书)或护士执业证书等,是否存在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计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计生技术服务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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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整治 “两非” |
B 超使用管理 |
超声医学诊疗工作场所设置“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的警示标志。 |
现场查看B超室是否张贴有醒目的警示标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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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超使用许可 |
现场查看医疗机构是否执行B超备案登记。《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许可项目上是否注明医学影像科或超声诊断专业。B超诊断人员是否具有执业医师资格,是否与单位签订责任书。注册执业范围为医学影像和放射治疗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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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利用B超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 |
实地查看登记记录,14周以上孕妇B超检查 人,已录入“实时通” 人,未录入“实时通” 人实名登记 人,从中抽查20名2012年7月前怀孕对象,通过全员人口信息平台检查已上报出生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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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分娩 |
实地查看登记记录,14周以上住院孕妇 人,已录入“实时通” 人,未录入“实时通” 人实名登记 人,抽查20人,未录入实时通 人,未实名登记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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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选择性别终止妊娠(引产)的行为 |
查看2012年1月以来共实施怀孕13周以上人工流引产 人,有有效证明 人,无有效证明 人;已录入“实时通” 人,未录入“实时通”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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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使用终止妊娠药物、促排卵药物 |
现场检查医疗机构是否严格执行使用终止妊娠药品等的管理制度,其对终止妊娠药品的进、验、存、用等是否规范;是否数据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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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打击“两非”专项执法检查表二
被检查单位(药品批发、零售企业): 检查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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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检查内容 |
检查方法 |
检查结果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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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药品的批发企业是否为合法终止妊娠药品经营企业 |
现场查看有效的《药品经营许可证》(批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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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药品的批发企业是否从合法渠道购进终止妊娠药品 |
现场查看合法供货企业资质证明材料;查看合法的药品购进票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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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药品的批发企业是否将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给合法机构 |
现场查看合法供货企业资质证明材料;查看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票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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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药品零售企业是否非法销售终止妊娠药品 |
现场查看货架、相关的销售记录有无“禁止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的标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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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终止妊娠药品有米非司酮、卡前列素、卡前列甲脂、米索前列醇、天花粉蛋白、芫花萜、乳酸依沙丫啶注射液、催产素注射液等。批发企业不得将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给药品零售企业、个体经营者和未依法获准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
调查组长: 调查员:
附件3:
妊娠14周以上孕妇调查表三(B超住院分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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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 |
姓名 |
身份证号 |
住址 |
怀孕 月份 |
B超医院或地点 |
B超医生 姓名 |
检查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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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号码 |
实名登记 |
双人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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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通 |
已通 |
实名 |
假名 |
一人 |
两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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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帐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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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实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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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台帐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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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实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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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台帐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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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实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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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台帐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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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实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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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台帐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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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实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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妊娠14周以上孕妇调查表三(终止妊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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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 |
姓名 |
身份证号 |
住址 |
怀孕 月份 |
终止妊娠医生姓名 |
终止 妊娠 药物 名称 |
检查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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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号码 |
资料备案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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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通 |
已通 |
应备 |
已备 |
未备 |
证明 单位 |
两非 涉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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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台帐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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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实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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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台帐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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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实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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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台帐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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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实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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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台帐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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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实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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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台帐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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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实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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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2013年计划生育药具零售市场调查表(四)
单位: 地址: 调查时间:2013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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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执业许可证 |
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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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证 |
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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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许可证 |
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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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计划生育免费药具销 售标志” |
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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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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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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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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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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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名 |
国家免费提供计生药具 |
企业 |
规格 型号 |
单价 (元) |
批号 |
3C标志 |
有效期 |
药具来源 |
拟处理意见 |
商家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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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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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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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 封 |
没 收 |
罚 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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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辰溪县委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3年6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