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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辰溪县农村环境卫生综合治理举报投诉奖罚制度(试行)》的通知
来源:    作者:    编辑:陈仕国    时间:2012-06-26 10:00:20

  通  知

 
辰办〔2012〕58号
中共辰溪县委办公室
辰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辰溪县农村环境卫生
综合治理举报投诉奖罚制度(试行)》的
    
各乡(镇)党委、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机关各单位:
《辰溪县农村环境卫生综合治理举报投诉奖罚制度(试行)》已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辰溪县委办公室
                    辰溪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5月22
 
辰溪县农村环境卫生综合治理举报投诉
奖罚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鼓励群众积极参与农村环境卫生综合治理,督促各乡镇、村整改环境卫生问题,营造洁净辰溪大行动的良好氛围,持续推进我县农村环境卫生综合治理工作,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奖励适用于对全县农村环境卫生综合治理工作和洁净辰溪大行动中存在问题进行举报投诉并经核实的个人;处罚适用于出现各类问题或限期整改未到位的乡镇负责人或当事人。
第三条 县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是全县农村环境卫生综合治理和洁净辰溪大行动举报投诉处理工作的主体单位,具体负责本制度的监督实施。举报投诉受理电话为:5237177。
第四条 在接到举报投诉后,县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及时进行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迅速启动受理程序,在受理后1个工作日内对相关乡镇下达举报投诉交办单进行交办。各乡镇和相关人员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举报投诉问题的处理工作,接到举报投诉单后,对一般问题,必须在1个工作日内处置到位;对重大问题,经县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可适当延长办结时限。
第五条 举报投诉后问题涉及两类:
第一类为乡镇环境卫生秩序问题。主要包括:主街道、社区、农贸市场、学校、“五小”行业等公共区域卫生状况差,有成堆、成片垃圾或卫生死角的;单位、企业、居民乱搭乱建、随意倾倒垃圾的;门店“门前四包”未落实、店外占道经营、乱拉乱贴乱挂广告的;交通秩序混乱,乡镇相关部门管理不到位的。
第二类为村、组环境卫生问题。主要包括:村组未按照垃圾处理程序进行垃圾处理的;主干道、主水系有成片、成堆白色垃圾的;屋场、村民房前屋后有成片、成堆白色垃圾的;村组未定期开展卫生考核评比活动或考核评比弄虚作假的;村级洁净行动专项工作经费被挪作他用的。
第六条 群众举报投诉内容必须客观真实,对弄虚作假、捏造事实、恶意投诉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行为,将追究举报投诉人的相关责任。在进行举报投诉时,举报投诉人应将有关问题或现象的区域、涉及单位或人员、具体情况等表述清楚,同时,应提供本人真实身份,便于核实、奖励。对于匿名举报的,县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有权不予受理。县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对举报人的信息进行严格保密。
第七条 对被举报投诉并查实的有关乡镇负责人、分管副职和村主要负责人实施罚款制。对乡镇党政一把手和分管领导处以200元/案的罚款,对村主要负责人处以100元/案的罚款,罚款统一交至县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八条 县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举报投诉专项奖励资金,资金由县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专项工作经费和举报投诉案件处理的罚款构成。具体奖励办法为:同一人多次举报投诉同一问题的,经查实后,按一案进行奖励;两人或多人联名举报投诉的,按一案进行处理;不同举报投诉人举报投诉同一问题的,以受理举报投诉时间为准,只对第一时间举报人给予奖励。举报投诉案件处置结束后,县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及时联络举报投诉人,举报投诉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领取奖金,奖励标准为100元/案。奖金领取时间期限为下达领取通知后1个月内,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奖励。
第九条 农村环境卫生综合治理和洁净辰溪大行动举报投诉情况将纳入农村环境卫生综合治理工作考核,各乡镇要将举报投诉处理工作纳入绩效考核。县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做好举报投诉情况的统计工作,按季度上报至县委、县政府,举报投诉情况将与乡镇党政负责人的绩效考核和评先评优挂钩。
第十条 本制度从公布之日起施行,县委、县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该项制度进行调整或废止。本制度由县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主题词:农村环境 整治 举报 通知
     中共辰溪县委办公室                      2012年5月22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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