辰溪融媒7月18日讯(通讯员 蒋雪婷)近期,辰溪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被告人欧某某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欧某某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予以没收;欧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四千五百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基本案情
2023年5月4日,被告人欧某某按照杨某的要求,将自己的银行卡、手机、身份证及银行卡密码提供给杨某用于网络赌资转账,期间欧某某提供刷脸服务支持。2023年5月7日至 2023年5月10日期间,欧某某提供的建设银行卡共计入账 379000元,共计出账371356元,冻结7600.35元。欧某某非法获利4500元。2023年5月8日至2023年5月10日期间,被害人崔某某、张某某、孙某、徐某共计给欧某某建设银行卡转账322000元。案发后,被告人欧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欧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告人欧某某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欧某某手机一部,系作案工具,应当予以没收;被告人欧某某违法所得应当予以追缴,上缴国库。综上,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
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实施下列行为,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帮助”行为:(1)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的;(2)收购、出售、出租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物联网卡的。
要杜绝不劳而获、占小便宜的侥幸心理,加强自我防范意识,注意保护个人信息安全,避免成为网络犯罪分子的“帮凶”。
【责编 康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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