辰溪县人民政府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辰政征决字第5号
被征收人余学林、汪余娥、李万宝、田美云、黄前伟、舒芳玉、张华、刘运象、谭根等9户:
经辰溪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实施辰溪县中南门市场新建项目。辰溪县人民政府于2025年4月10日作出《辰溪县人民政府关于辰溪县中南门市场新建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辰政征告字〔2025〕4号)并公告。本项目房屋征收部门为辰溪县住宅和城乡建设局,评估机构为怀化财富房地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
经查,余学林等9户被征收的摊位和门面位于辰溪县中南门市场内,因在项目征收期限内,房屋征收部门未能联系到被征收人,为确保项目建设顺利实施,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在辰溪县公证处公证人员现场公证下对余学林等9户被征收的摊位和门面进行了评估,并出具了评估结果报告(附件1)。按照《辰溪县中南门市场新建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收部门为被征收人提供了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补偿方式供被征收人进行选择(未实际经营的摊位和门面实行货币补偿),被征收人余学林等9户未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和《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告知书》公告期内(附件2)与县征收部门达成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为切实维护公共利益,保障余学林等9户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确保项目建设的顺利实施,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八条、第二十六条和《湖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湖南省政府令第268号)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县人民政府依法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如下:
一、根据《辰溪县中南门市场新建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和《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告知书》(辰政征决告字第8号),对余学林等9户被征收人在中南门市场内的摊位和门面进行货币补偿,征收补偿金额总计:634256元(大写:陆拾叁万肆千贰佰伍拾陆元整)(附件3)。其中:
1.余学林被征收的79号摊位面积为2.7㎡,征收补偿款12237元(大写:壹万贰仟贰佰叁拾柒元整);
2.汪余娥被征收的53号摊位面积为2.4㎡,征收补偿款10877元(大写:壹万零捌佰柒拾柒元整);
3.李万宝被征收的197号摊位面积为2.7㎡,征收补偿款12237元(大写:壹万贰仟贰佰叁拾柒元整);
4.田美云被征收的28号摊位面积为2.25㎡,征收补偿款10197元(大写:壹万零壹佰玖拾柒元整);
5.黄前伟被征收的0号摊位面积为12.25㎡,征收补偿款55517元(大写:伍万伍仟伍佰壹拾柒元整);
6.舒芳玉被征收的123号摊位面积为2.25㎡,征收补偿款10197元(大写:壹万零壹佰玖拾柒元整);
7.张华被征收的99、100号摊位面积为4.8㎡,征收补偿款21754元(大写:贰万壹仟柒佰伍拾肆元整);
8.刘运象被征收的门面面积为23.9㎡,征收补偿款108315元(大写:壹拾万捌仟叁佰壹拾伍元整);
9.谭根被征收的12、53、58、61、64号摊位、门面面积为86.7㎡,征收补偿款392925元(大写:叁拾玖万贰仟玖佰贰拾伍元整)。
二、余学林等9户被征收人的摊位、门面的征收补偿款已存入征收部门指定的银行专户存储账户(附件4)。余学林等9户被征收人的征收补偿款银行专户存储存单由辰溪县公证处保存、监管。
三、限余学林等9户被征收人自接到(公告)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前往县征收拆迁服务中心办理房屋征收补偿安置事宜,并将房屋腾空移交房屋征收部门。
被征收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怀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上述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上述决定内容的,本府将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辰溪县人民政府
2025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