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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辰溪县文明单位、文明红旗单位、文明村(社区)、文明行业、文明窗口评选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来源:    作者:    编辑:陈仕国    时间:2017-04-25 15:42:09

辰溪县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文件

 

 

辰文明2017〕3号

 

 

关于印发《辰溪县文明单位、文明红旗单位、文明村(社区)、文明行业、文明窗口评选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县委各部委,乡(镇)党委,各战线党组(党委、总支),中央、省属企业党委:

《辰溪县文明单位、文明红旗单位、文明村(社区)、文明行业、文明窗口评选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经县文明委领导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各自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辰溪县精神文明指导委员会

                           2017年3月27日


辰溪县文明单位、文明红旗单位、文明村(社区)、文明行业、文明窗口评选管理办法补充规定

 

为加强对文明系列单位精神文明创建工作的动态管理和指导,促进全县精神文明创建上水平、上台阶,参照湘办发[2004]16号、怀办发[2004]7号文件精神,经县文明委领导研究同意,对我县文明单位、文明红旗单位、文明村(社区)、文明行业、文明窗口评选管理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文明单位、文明红旗单位、文明村(社区)、文明行业、文明窗口的管理

第一条  辰溪县文明单位、文明红旗单位、文明村(社区)、文明行业、文明窗口实行届期制,一届一年。被评选命名后,可保持荣誉称号五届。五届之内,由县文明办进行复查,复查合格的,由县文明办提交县文明委审议后,报县委、县政府予以认定;五届之后,其荣誉称号自动消失,可直接参与下一届同一荣誉称号的评选申报。获县文明单位、文明红旗单位、文明村、文明窗口的,在有效期内可申报市文明单位、文明村镇、文明窗口、文明社区。

第二条  辰溪县文明单位、文明红旗单位、文明村(社区)、文明行业、文明窗口如名称变更、隶属关系变动,应及时报县文明办备案;重划、重组、撤销、分立、合并的,其所获得的荣誉称号自动终止。

第三条  已获辰溪县文明单位、文明红旗单位、文明村(社区)、文明行业、文明窗口称号的,在保持荣誉称号期间,每届必须进行复查。对在复查中不合格的采取黄牌警告和撤销其荣誉称号两种方式予以处罚。给予黄牌警告的,在黄牌警告期间不得享受奖励待遇;撤销荣誉称号的,要收回奖牌,并不得参加下一届评选,经过认真整改,符合条件的,可参加以后的评选。

二、文明系列单位复查不合格的处罚。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黄牌警告。

1.领导班子有不团结现象,领导班子成员中有轻微违法违纪行为,经组织决定,免于处分、处罚的;

2.因工作失误或其他原因,致使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工作实绩或服务水平呈下降趋势的;

3.干部职工中有参与公共场所聚众赌博、搞封建迷信活动、婚丧事大操大办,但情节较轻,未造成较大影响的;

4.发生较大责任事故,但未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人员伤亡的;

5.环境保护和卫生状况退步较快的。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撤销其荣誉称号。

1.领导班子主要成员中有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被判刑的;

2.经营管理不善,经济滑坡幅度较大的;

3.进行非法经营活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偷税漏税,受到有关部门处理的;

4.干部职工传看不健康音视制品、吸毒贩毒、聚众赌博、卖淫嫖娼等受到治安处罚,封建迷信活动严重,婚丧事大操大办,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或干部职工在网上传谣、造谣以及传播非法内容,造成不良影响的;

5.有计划外生育的;

6.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人员伤亡的;

7.环境污染严重,卫生面貌差的;

8.申报时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

第六条  建立健全辰溪县文明单位、文明红旗单位、文明村(社区)、文明行业、文明窗口单位的档案管理制度,做到档案资料齐全,管理科学,方便实用。

三、附则

第七条  辰溪县自2012年以来的往届文明系列单位按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八条  本办法系《辰溪县文明单位、文明红旗单位、文明村(社区)、文明行业、文明窗口评选管理暂行办法》辰办发[2012]29号补充规定,一并执行,自颁发之日生效。

 

 

 

 

辰溪县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3月27日印发

                                                (共印8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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