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辰溪县人民政府关于整治县城区农贸市场规范市场经营管理的通告
来源:    作者:    编辑:陈仕国    时间:2014-05-04 08:36:20

  辰溪县人民政府

  关于整治县城区农贸市场规范市场经营管理的

  通告

  辰政函〔2014〕30号

  为扎实推进我县创建省级文明县城工作,提升城市品位,美化城市形象,为广大市民提供安全、整洁、舒适的购物环境,根据《辰溪县创建省级文明县城实施方案》和《辰溪县城市管理办法》等有关要求,县人民政府决定对县城区辰州、温州、中南门、辰阳、城西、城北六大农贸市场进行整治规范。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时间

  2014年4月15日—11月30日。

  二、整治对象

  在县城区辰州、温州、中南门、辰阳、城西、城北六大农贸市场及周边进行经营的经营户和农民自产自销零担户。

  三、整治要求

  1.各经营户必须自行将货物整齐摆放到市场内指定的摊位上经营,严禁店外设摊、摊外设摊、占道经营。要认真履行“门前四包”,确保所经营的店面、摊位及附近区域卫生状况良好,无积水、无垃圾。凡乱丢乱扔垃圾,未将垃圾实行袋装、桶装,摊位台面、摊位内外卫生状况较差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2.农民自产自销零担户必须到指定的自产自销区经营,并确保所经营的区域卫生状况良好。凡乱摆乱放零担或乱丢乱扔垃圾,影响市容市貌及卫生状况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3.市场经营户不得损坏摊位、门面、地面、故意涂污墙壁及标识牌。如造成损坏,由经营户照价赔偿或自行修复,并视情节轻重作相应处罚。

  四、各经营户要自觉配合有关部门和市场管理人员开展农贸市场经营整治工作。对拒不规范经营的,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予以清场;对有经营执照却不规范经营或经营执照与经营地址不相符,以及无照经营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依法处理;对妨碍执行公务、聚众闹事的,公安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辰溪县人民政府

  2014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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