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辰溪县创建省级文明县城工作考核问责办法
来源:    作者:    编辑:陈仕国    时间:2014-04-04 08:28:59

  辰溪县创建省级文明县城工作考核问责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大力推进省级文明县城创建工作,根据有关法规、政策和《湖南省文明城市测评细则》、《湖南省文明集市测评细则》、《辰溪县创建省级文明县城实施方案》要求,特制定本考核问责办法。

  第二条 该办法适用对象为:辰溪县创建省级文明县城的责任单位(县直副科以上单位、中央省市驻辰单位、县城规划区内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社区、行政村)。

  第三条 县创建省级文明县城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该办法的实施。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县委宣传部、县监察局、县委县政府督查室、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有关规定具体落实。

  第四条 在年度县级综合性评先评优中,实行县创建省级文明县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创建办)联合会签制度。县直单位及县城规划区内乡镇人民政府的创建工作列入全面推进小康社会建设综合绩效考核。

  第二章 考核内容和范围

  第五条 考核内容:

  (一)《辰溪县创建省级文明县城实施方案》和《辰溪县创建省级文明县城工作目标管理责任状》中确定的工作任务。

  (二)县委、县政府及县创建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六条 创建工作实行县、乡(镇)两级考核。即县创建办考核县直单位、中央省市驻辰单位和城区乡(镇),城区乡(镇)负责考核辖区内社区(行政村),考核结果报县创建办。

  第七条 相关职能单位在创建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县委办

  1.建立科学民主决策制度,实行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集体研究决策制度。

  2.实行决策过错责任追究制、专家咨询制、社会公示和听证制度。

  3.负责与创建工作相关的其他工作。

  (二)纪委

  1.从政道德教育形成制度,党风廉政和反腐败工作经常化、制度化。

  2.群众对党政机关行政效能的满意度>90%。

  3.群众反腐倡廉工作满意度>90%。

  4.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审批、执法部门热心为企业服务,无乱摊派等增加企业负担现象。

  5.对公务人员违纪行为坚决惩处。

  6.负责与创建工作相关的其他工作。

  (三)组织部

  1.干部理想信念教育形成制度;定期对干部培训;广泛开展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

  2.加强和完善城市社区、机关、学校、企业和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等基层党群组织建设;发挥党员的模范带头作用,加强社区流动党员管理。

  3.建立完善的评选、考核、奖励制度,精神文明建设绩效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内容。

  4.负责与创建工作相关的其他工作。

  (四)团县委

  1.加强和完善城市社区、机关、学校、企业和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等基层团组织建设,团员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2.建立健全学雷锋活动组织领导机制,公共场所设有便民利民志愿服务站点。

  3.在学校、社区、企业、窗口单位和公共场所常年开展主题鲜明的学雷锋志愿服务活动。

  4.广泛普及“学习雷锋、奉献他人、提升自己”的志愿服务理念,公众知晓率达80%。

  5.负责与创建工作相关的其他工作。

  (五)妇联

  1.保护未成年人和妇女的基本权益,有负责维护未成年人和妇女合法权益的机构。

  2.广泛组织开展关爱留守儿童、空巢老人和妇女志愿服务活动。

  3.广泛开展文明家庭创建活动,家庭美德的知晓率≥80%;文明家庭的比例≥20%。

  4.在农村广泛开展星级文明户建设活动。

  5.加强和完善城市社区、机关、学校、企业和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等基层妇女组织建设。

  6.负责与创建工作相关的其他工作。

  (六)科协

  1.县域内有综合性科普场馆;≥80%的社区、乡镇有科普活动场所,经常开展活动。

  2.定期开展全县性科普志愿服务活动,举办全县性科普教育活动≥3次/年,确保科普活动经费。

  3.主要新闻媒体设有科普宣传栏目。

  4.负责与创建工作相关的其他工作。

  (七)宣传部

  1.切实加强学习型党组织建设,推进党员干部学习教育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落实集体学习、个人学习、岗位培训、主题教育、学习考核等要求;形成学习型党组织建设的长效机制。

  2.努力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体现到党员干部教育以及日常工作学习生活中,并融入国民教育和精神文明建设全过程。

  3.倡导并自觉遵守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等社会基本道德规范,开展以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建设为主要内容的实践活动;辰溪精神为广大市民熟知。

  4.建立形势政策报告会制度;开展多种形式的形势政策教育、国情教育(包括中国革命史)教育;形势政策与国情教育师资队伍落实,阵地有保障。

  5.春节、清明节、端午节、中秋节组织开展群众广泛参与的“我们的节日”主题活动,运用传统节日弘扬民族文化的优秀传统。

  6.贯彻落实中央文明委《关于深入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意见》,在县委、县政府领导下成立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委员会办公室设文明办;建立志愿服务领导体系和协调机制;建立市民广泛参与的各类志愿服务组织;全面推广志愿者注册登记制度,注册志愿者人数占城市建成区常驻人口总数的比例≥8%;广泛开展关爱他人、关爱社会、关爱自然的志愿服务活动,市民对志愿服务活动的认同和支持率≥90%。

  7.培育并推出道德模范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积极开展“我推荐、我评议身边好人”活动,争取有人入选“中国好人榜”;社会各界对评选表彰结果的认同率≥80%;市民对本县道德模范的知晓率≥85%。

  8.大力宣传道德模范先进事迹,制定帮扶生活困难道德模范的办法,形成长效机制;在城乡基层设立道德讲堂。

  9.落实文明委成员单位责任制,各相关职能部门职责明确。

  10.广泛开展文明系列单位、文明社区、文明村等创建活动,建立健全创建工作机制,加强动态管理;督促文明单位发挥示范作用。

  11.主要新闻媒体设有精神文明创建专题或专栏,在省级以上主流媒体集中宣传文明创建工作。

  12.负责与创建工作相关的其他工作。

  (八)文广新局

  1.市民对政府保障人民基本文化权益的满意度>85%。

  2.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和文化馆、博物馆、图书馆等公共文化场所管理规范,实现免费开放。

  3.定期组织开展公益性文化活动。经常参加文化活动人数的比例>50%。

  4.依托社区活动中心建设公益性电子阅览室,坚持规范管理,对未成年人开放。

  5.组织文化志愿者定期开展文化志愿服务活动。

  6.建成区内有综合性多功能的室内文化活动场所。

  7.物质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制度完善,有效落实文物工作“五纳入”规定;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保护代表性传承人;物质文化遗产定期维护,保存完好率≥95%。

  8.严格控制网吧总量,优化结构,推动网吧经营连锁化。

  9.加强对出版物以及印刷、复制企业的管理,未发生非法出版、制黄贩黄、侵权盗版等恶性事件;深入开展打击互联网及移动多媒体淫秽色情和低俗之风专项整治行动,防止传播低俗媚俗内容,形成“扫黄打非”长效机制。

  10.鼓励扶持优秀少儿歌曲、音乐、舞蹈、动漫、网络游戏、影视片、出版物等文艺产品的创作生产,促进适合未成年人精神文化需求的优秀文化产品数字化、网络化传播。

  11.文化进社区活动覆盖率达80%以上。

  12.广泛开展文化广场建设活动。

  13.负责与创建工作相关的其他工作。

  (九)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

  1.无影响恶劣的侵犯知识产权事件。

  2.成立网吧管理工作协调机构,认真执行网吧管理制度,严厉查处网吧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加强网吧行业自律。

  3.建立网吧实名上网登记核查制度,网吧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不得进入”标志,不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网吧;市民对本地网吧行业形象的满意度超过70%。

  4.在网吧、学校、家庭、社区大力推广绿色上网软件。深入开展文明办网、文明上网活动;有网络文明传播志愿者队伍,开展网络文明传播志愿服务活动。

  5.负责与创建工作相关的其他工作。

  (十)广播电视台

  1.基本实现有线电视数字化。

  2.建立健全严格的节目审查制度和节目播出程序,有高素质的节目审查人员队伍。

  3.建立健全广告刊播审查制度,有明确具体的广告审查细则;及时清理含有不良内容及提供不良服务的电视点播节目;在重要时段刊播志愿服务公益广告。

  4.做好中央电视台少儿频道和省级电视台少儿频道落地工作。

  5.负责与创建工作相关的其他工作。

  (十一)政法委

  1.鼓励市民见义勇为,保障见义勇为者的利益;市民对见义勇为行为的赞同和支持率≥90%;无造成恶劣影响的见死不救事件。

  2.定期组织开展校园周边环境专项检查,严厉打击侵害师生人身、财产安全和教唆胁迫、引诱指使未成年人从事各种不良活动的不法行为。

  3.将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保障有力。严格落实领导责任制,将领导干部抓综治工作和平安建设的实绩纳入干部任期目标。

  4.综治基层组织健全,社区居委会普遍建立治保会、调委会等群防群治队伍,扎实做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集中排查整治治安混乱地区和突出治安问题,无影响较大的群体性事件发生。

  5.群众安全感>85%。

  6.负责与创建工作相关的其他工作。

  (十二)610办

  1.把防范处理邪教工作纳入社会综合治理体系,邪教活动得到有效控制。

  2.每年开展全县性的反邪教宣传教育活动。

  3.负责与创建工作相关的其他工作。

  (十三)公安局

  1.主要公共场所和重点要害部位安装电子视频监控系统,并有明显标志。社区警务室建设和治安辅助力量配备到位,并充分发挥作用。

  2.加强流动人口、社会闲散青少年等重点人群的服务管理。预防和打击涉众型经济犯罪、打击“两抢一盗”等多发性侵财犯罪成效明显。

  3.预防、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成效显著,卖淫嫖娼、聚众赌博、吸毒贩毒等违法犯罪得到有效控制;黑恶势力犯罪得到及时、有效打击;网上违法有害信息和违法网站能够得到及时处置。

  4.无重大走私贩私案件,无制造窝藏和集中销售走私物品的窝点和市场。

  5.负责与创建工作相关的其他工作。

  (十四)交警大队

  1.组织开展文明交通行动计划,交通守法率达标;有文明交通引导、劝导志愿者,经常组织开展文明交通引导、劝导志愿服务活动。

  2.车辆、行人各行其道,机动车让行斑马线,无闯红灯、乱穿马路现象。

  3.严厉打击酒后驾车的违法行为。

  4.交通秩序管理良好,交通事故死亡率≤年度控制目标;交叉路口阻塞率≤2%。

  5.负责与创建工作相关的其他工作。

  (十五)消防大队

  1.城市公共消防设施达到国家标准,完好率达到100%。

  2.组织开展消防安全知识普及、火灾隐患排查志愿服务活动。

  3.负责与创建工作相关的其他工作。

  (十六)法院

  1.虐待、不赡养老人案件发生率<2(起/万户)。

  2.负责与创建工作相关的其他工作。

  (十七)司法局

  1.积极实施法制宣传教育第六个五年规划,加强领导干部、公务员、青少年、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农民的法制宣传教育。

  2.广泛开展普法宣传志愿服务;推进法制宣传教育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全民法制宣传教育普及率≥80%。

  3.认真开展法律援助与服务活动,设有12348法律服务专线或其他法律服务热线;有法律援助志愿服务队伍,经常开展法律援助志愿服务活动。

  4.建立有政府财政保障的法律援助机构;法律进社区活动覆盖率达80%以上。

  5.加强刑满释放人员的服务管理。

  6.负责与创建工作相关的其他工作。

  (十八)人武部机关

  1.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防和国家安全教育。

  2.负责与创建工作相关的其他工作。

  (十九)政府办

  1.建立科学民主决策制度,实行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集体研究决策制度;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制定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政府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和政协的民主监督,接受新闻舆论和社会公众监督。

  2.建立政务公开制度,利用政府网站有效开展公共服务,实现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建立党政领导接待群众来访制度,有为市民服务的热线电话、邮箱、QQ等联系方式,并有有效回复处理机制。

  3.建立减灾、防灾、救灾综合协调机制和灾害应急管理机构,设置明确的城市避难场所,开展社区减灾、防灾宣传教育,不断普及城镇居民防灾基本知识技能,提高灾害事故自救互救能力;建立健全救灾应急预案,群众对政府预防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能力的满意度≥75%。

  4.政府部门定期开展教育收费专项检查,建立学校乱收费责任追究制度。

  5.负责与创建工作相关的其他工作。

  (二十)法制办

  1.实行决策过错责任追究制、专家咨询制、社会公示和听证制度。

  2.规范行政行为、行政审批事项,政府部门、执法单位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公正、文明执行公务。

  3.加快政府诚信体系建设,形成社会对政府部门承诺的监督网络,促进政府公平、公开、公正地行使社会管理职能;政府在经济社会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兑现承诺,严守契约;市民对政府诚信的满意度≥90%。

  4.负责与创建工作相关的其他工作。

  (二十一)民族办

  1.广泛深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

  2.负责与创建工作相关的其他工作。

  (二十二)安监局

  1.加强安全生产“三项建设”,营造安全生产的制度环境。全面落实安全生产各项任务。

  2.负责与创建工作相关的其他工作。

  (二十三)人防办

  1.加强城镇社区人防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普及城镇居民防空基本知识技能。

  2.负责与创建工作相关的其他工作。

  (二十四)信访局

  1.有党政领导接待群众来访制度。

  2.负责与创建工作相关的其他工作。

  (二十五)财政局

  1.人均教育经费支出>400元。

  2.对文化的投入增幅不低于同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文化事业费占财政总支出的比重高于全省平均水平。

  3.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运转、维护和开展公益性活动的经费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予以保障,按政策享受税收优惠。

  4.地方财政对精神文明建设的投入随财政收入增长逐步提高;认真执行文化经济政策,形成精神文明建设的多元投入机制。

  5.负责与创建工作相关的其他工作。

  (二十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建立维护劳动者权益的协调机构,并制定预警机制和应急预案,设立畅通的维权举报电话,无重大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违法案件发生。

  2.劳动监察机构坚决查处企业使用童工现象。

  3.建立进城务工人员工资监控制度、工资保证金制度;对进城务工人员执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进城务工人员有安全卫生的居住条件和工作环境;

  4.对进城务工人员的教育形成制度,并得到落实;广泛组织开展关爱农民工志愿服务活动。

  5.≥95%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纳入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定点机构。

  6.社会保险参保计划完成率100%。

  7.城镇登记失业率低于年度控制目标。

  8.零就业家庭占家庭总数的比例低于年度控制目标。

  9.负责与创建工作相关的其他工作。

  (二十七)民政局

  1.做好孤残儿童、弃婴救助工作及其合法权益保护工作,设立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做好孤儿福利保障工作,制定落实孤儿供养标准。

  2.制定规划,推进社区居委会民主建设,依法执行社区居委会选举制度,选民参选率≥80%。

  3.社区居委会、居民代表共同商讨社区重大事务,形成社区事务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制度。

  4.有各类慈善组织,有经常性的社会捐助活动;广大市民积极参与救灾捐赠和慈善捐助活动,形成机制,特殊困难人群普遍得到救助。

  5.建立健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城市医疗救助制度。

  6.平均预期寿命>73(岁)。

  7.主干道路名称、公共图形标志规范,设置合理,符合国家标准。

  8.负责与创建工作相关的其他工作。

  (二十八)残联

  1.广泛组织开展关爱残疾人志愿服务活动。

  2.侵犯残疾人合法权益事件投诉率<1.5(起/万户)。

  3.负责与创建工作相关的其他工作。

  (二十九)环保局

  1.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按规定划分保护区,水质达标。

  2.空气质量优良天数>310天。

  3.重点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率≥90%。

  4.城市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100%。

  5.公众对城市环保的满意率>75%。

  6.负责与创建工作相关的其他工作。

  (三十)人口和计生局

  1.符合政策生育率>95%。

  2.负责与创建工作相关的其他工作。

  (三十一)体育局

  1.积极开展全民健身活动,经常参加体育活动人数的比例>50%。

  2.建成区每个乡镇拥有晨晚练体育活动点5个以上,人均体育场地面积>1.08平方米,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状况良好。

  3.定期开展体育志愿服务活动。体育进社区活动覆盖率达80%以上。

  4.负责与创建工作相关的其他工作。

  (三十二)交通运输局

  1.交通秩序管理良好,无非法营运车辆;无盯人拉客和争抢客源现象。

  2.客运站点卫生整洁,秩序井然,市民排队候车,依次上、下车。

  3.负责与创建工作相关的其他工作。

  (三十三)科技局

  1.无影响恶劣的侵犯知识产权事件。

  2.县城内有综合性科技活动场所,经常开展活动;科教进社区活动覆盖率达80%以上。

  3.负责与创建工作相关的其他工作。

  (三十四)国土局

  1.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数量不低于上级下达的规划指标,国土资源管理规范,土地利用秩序良好。

  2.负责与创建工作相关的其他工作。

  (三十五)旅游局

  1.大力开展红色旅游,促进红色旅游健康发展。

  2.负责与创建工作相关的其他工作。

  (三十六)发展和改革局

  1.单位GDP能耗低于省年度控制目标。

  2.建立节能工作责任制,完成上级下达的年度节能任务。

  3.负责与创建工作相关的其他工作。

  (三十七)统计局

  1.人均GDP水平高于本省同类城市平均水平。

  2.第三产业增长率大于GDP增长率。

  3.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高于本省同类城市平均水平。

  4.恩格尔系数小于38%。

  5.负责与创建工作相关的其他工作。

  (三十八)经济和信息化局

  1.建立企业信用供求机制(包括质量、信贷、税务等)。

  2.建立企业与重点人群的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机制,企业和重点人群的不良信用信息及时上传。

  3.工业危险废弃物处置率为100%。

  4.负责与创建工作相关的其他工作。

  (三十九)质量技术监督局

  1.形成打击假冒伪劣违法行为的监督、投诉和处置机制。

  2.无集中性、区域性的制造假冒伪劣产商品的窝点。

  3.食品生产单位取得有效生产经营证照,对小作坊、小摊点等监管规范有序。

  4.负责与创建工作相关的其他工作。

  (四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食品经营单位取得有效生产经营证照,对小作坊、小摊点等监管规范有序。

  2.食品经营单位不出售过期、变质、伪劣食品。

  3.严格实施药品经营许可制度,规范药店经营行为,没有无证经营药品的现象。

  4.组织开展“文明餐桌行动”,弘扬珍惜粮食、尊重劳动、勤俭节约的良好风尚。

  5.负责与创建工作相关的其他工作。

  (四十一)商务局

  1.广泛开展文明集市建设活动,按省级文明集市测评标准考评。

  2. 负责与创建工作相关的其他工作。

  (四十二)工商局

  1.积极开展企业社会责任的宣传教育活动和“百城万店无假货”活动,引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经常开展集中性的诚信主题教育和实践活动,培养市民诚信观念和规则意识。

  2.形成打击假冒伪劣违法行为的监督、投诉和处置机制。

  3.经营性公共场所证照齐全,亮证经营。

  4.无影响恶劣的侵犯知识产权、假冒伪劣产商品事件;无集中性、区域性的销售假冒伪劣产商品的窝点和市场。

  5.建立健全广告刊播审查制度,有明确具体的广告审查细则;及时清理含有不良内容及提供不良服务的电视点播节目,保持公共场所广告、招牌用字规范、内容健康。

  6.负责与创建工作相关的其他工作。

  (四十三)辰阳大市场管委会

  1.在所辖集贸市场内开展文明集市建设活动,按省级文明集市测评标准考评。

  2.负责与创建工作相关的其他工作。

  (四十四)林业局

  1.市民种绿、护绿活动参与率≥70%。

  2.负责与创建工作相关的其他工作。

  (四十五)教育局

  1.按照国家办学标准,推进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条件标准化。

  2.推行校务公开和收费公示制度。

  3.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校园意外伤害事件应急管理机制,建立和完善中小学生意外伤害保险制度。

  4.依托中小学校网络教室建设公益性电子阅览室,对未成年人开放。

  5.开展和谐校园创建活动,师生关系、同学关系和谐。组织全县中小学生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将志愿服务要求纳入学生守则之中。

  6. 负责与创建工作相关的其他工作。

  (四十六)卫生局

  1.大力开展义务献血工作,临床用血100%来自自愿无偿献血,或千人口献血人次>100。

  2.经营性公共场所证照齐全,亮证经营;从业人员持健康证、卫生知识培训证明上岗,“五病”调离率100%,公共用品、用具消毒制度落实。

  3.居民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满意率≥80%。

  4.集中式饮用水水质达标。

  5.医疗危险废弃物处置率为100%。

  6.卫生进社区活动覆盖率达80%以上。

  7.所有室内公共场所和工作场所全面禁烟,并有明显标识。

  8.负责与创建工作相关的其他工作。

  (四十七)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城市整体布局合理、配套完善、环境优美,公共建筑、雕塑、广告牌、垃圾桶等造型美观实用,与居住环境相和谐,能给人以美的享受。

  2.公园、绿地、广场、公交站点等公共场所秩序井然,无乱扔杂物、随地吐痰、损坏花草树木等不文明行为;有相应的公共文明志愿服务引导人员。主要公共场所设有大型宣传创建活动和道德建设的公益性广告,数量≥广告总数的20%;公交车、的士、站台设有文明创建的标语、口号;无盯人散发小广告、乱张贴、乱涂写、乱设广告牌和单位铭牌现象。

  3.主要道路、各类公共建筑以及新建住宅设有无障碍设施,使用情况良好;主干机动车道无被侵占、毁坏现象,路面无明显坑洼积水;人行道平整畅通,道板、护栏等设施完好,无损坏、被占用现象,主干道装灯率100%,亮灯率99%;街巷路面硬化,无明显坑洼积水;排水设施完善;路灯无破损,功能完好;各项基础设施功能完好,确保人身安全。

  4.主要街道和重点地区无违章搭建现象和占道经营现象,门前责任制落实到位。

  5.公交站点分布合理,方便乘客换乘;市民对公交站点布局与交通便捷的满意度≥60%。公交车上为老、弱、病、残、孕及怀抱婴儿者主动让座;友善对待外来人员,耐心热情回答陌生人的询问;公交站台上市民排队候车,依次上下车;无非法营运车辆和争抢客源现象。

  6.供水单位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管理规范。

  7.建成区绿化覆盖率>35%;绿地率>30%;人均公共绿地>8(平方米)。

  8.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85%;城市污水处理率>70%。

  9.牵头各设施产权单位维护公共设施,已设的公用电话、邮箱、报栏、座椅、窨井等公共设施得到精心保护,无人为损坏现象,能正常使用。

  10.负责与创建工作相关的其他工作。

  (四十八)房产管理局

  1.住房保障制度纳入当地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

  2.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3.负责与创建工作相关的其他工作。

  (四十九)辰阳镇、城郊乡、锦滨乡

  1.积极推进社区居委会民主建设,依法执行社区居委会选举制度,选民参选率≥80%;社区居委会、居民代表共同商讨社区重大事务,形成社区事务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制度。

  2.≥80%的社区建立市民学校,按要求挂牌,有场地、有制度、有活动图片;依托社区活动中心建设公益性电子阅览室,对未成年人开放;按照“有阵地、有队伍、有机构、有制度、有台账、有平台、有活动、有成效”的标准,建立社区“雷锋号”志愿者工作站,把志愿服务要求纳入村规民约;在社区开设道德讲堂。

  3.在辖区内开展文明社区、文明村镇、文明集市、文化广场、星级文明户创建活动。

  4.科教、文体、法律、卫生“四进社区”活动覆盖率达80%以上。开展社区减灾、防灾宣传教育,加强社区人防宣传教育工作。社区居委会的宣传栏定期刊登精神文明创建内容。

  5.建立治保会、调委会等社区群防群治队伍,扎实做好社区治安、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无影响较大的群体性事件发生。

  6.负责与创建工作相关的其他工作。

  (五十)窗口单位(含全县30个服务窗口的主管单位)

  1.正科级单位负责下属窗口的文明创建,政府办负责政务中心,人民银行负责金融行业窗口,卫生局负责医疗卫生服务窗口,住建局牵头负责下属单位服务窗口以及公交车、出租车,商务局负责全县商业零售门店及加油站,公安局负责所辖单位窗口、城区派出所及全县宾馆、旅社,房产局负责下属窗口及全县物业公司服务窗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县餐饮服务窗口及药店。

  2.窗口服务人员遵守职业道德,服务标准和程序公开,有高效的投诉处理机制;有窗口行业志愿者,行业风气满意度>85%。

  3.负责与创建工作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中央、省、市驻辰单位及县直单位工作职责:

  1.负责完成结对帮扶任务。

  2.负责本单位环境卫生整治,布局合理,干部精神面貌好。

  第三章 考核计分

  第九条 按照《辰溪县创建省级文明县城目标管理考核细则》对责任单位实行百分制考核。

  第十条 创建办对各单位一周一抽查,一月一检查,一季度一评比,结果纳入年度考核。

  第十一条 责任单位创建工作年度考核得分=本年度《辰溪县创建省级文明县城工作目标管理责任状》季度考核平均分值+本年度创建工作业绩加分—本年度创建工作过错扣分。

  第十二条 实行创建工作业绩加分制:

  (一)对我县获得省级文明县城称号做出突出贡献和在省级文明县城单项验收中得满分的单位,加5分。

  (二)获得国家级荣誉称号加5分,获得省委省政府、中央部委荣誉称号加4分。

  (三)创建工作经验受到评估专家组充分肯定,并在全省范围内推广的单位,加3分;在全市范围内推广的单位,加1分。

  第十三条 实行创建工作过错扣分制:

  (一)对有关创建督办事项不落实、不反馈的单位,每次扣2分;

  (二)单项工作被新闻媒体曝光的单位,每次扣1分;被曝光后整改不到位的单位,每次扣2分;

  (三)在县创建督查中被通报批评的单位,每次扣2分。

  (四)被省、市检查组通报批评、或者严重影响创建成功的单位,依层级每次扣5分和4分。

  第四章 奖励措施

  第十四条 由县创建办组织考核的责任单位年度考核总分在95分以上(含95分)的为年度“辰溪县创建省级文明县城工作红旗单位”,总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95分以下的为年度“辰溪县创建省级文明县城工作先进单位”。

  获得年度“辰溪县创建省级文明县城工作红旗单位”称号的单位,由县政府奖励5000元。单位可发放人平1000元创建奖金。

  获得年度“辰溪县创建省级文明县城先进单位”称号的单位,由县政府奖励2000元。单位可发放人平600元创建资金。

  第十五条 对在创建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个人,给予嘉奖、记三等功,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十六条 奖励的审批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嘉奖、记三等功由县创建办提出建议,由县人社局按有关规定办理;

  (二)授予年度“辰溪县创建省级文明县城工作红旗单位”和“辰溪县创建省级文明县城工作先进单位”称号,由县创建办提出建议,按程序报县委、县政府决定。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创建办对日常督促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采取通报批评、媒体曝光、经济处罚等措施。

  第十八条 创建工作年度考核总分在80分以下的、因单项工作影响我县在全省城市检查排名的、因单项工作致使创建未通过验收的单位为不合格单位。

  对考核不合格的县直单位,由县财政扣减该单位3万元工作经费,并取消其年度县级综合性评先评优资格,取消班子成员第十三个月奖励工资,同时在新闻媒体予以曝光,单位主要负责人向县委、县政府作检讨。

  第十九条 县直单位同一项工作三次以上(含三次)受到县创建办通报批评或三次以上(含三次)被新闻媒体曝光后,仍未能及时整改到位,由县财政扣减该单位工作经费1万元。

  第二十条 对不合格单位的有关责任人,其年度考核评定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并视情节分别给予诫勉谈话、调整工作岗位、责令辞职、免职等处理;违反纪律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二十一条 在省暗访、评估、考核中,社区(村)、战线所属单位的单项工作未获通过或受到批评的,追究有关单位的直接责任,同时追究主管部门和乡镇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中央、省、市驻辰单位年底创建考核为不合格的,由县创建办向其主管部门提出责任追究意见,并在新闻媒体曝光。

  第二十三条 责任追究和处罚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对单位责任的追究和处罚

  1.对日常工作进行通报、媒体曝光、经济处罚,由县创建办决定。

  2.单位主要负责人向县委、县政府作检讨,由县创建省级文明县城工作领导小组决定。

  3.扣减单位工作经费的,扣发第十三个月奖励工资的,由县创建办提出意见,报县委、县政府决定后,由县财政局执行。

  (二)对个人责任的追究

  1.给予诫勉谈话、调整工作岗位、责令辞职、免职等处理的,由县创建办提出建议,县委组织部按有关程序报县委决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进行处理。严重影响创建工作进程的或者严重影响省级文明县城创建成功的,县委、县政府给予主要责任人就地免职处理。

  2.确定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的,由县创建办提出建议,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按有关规定办理。

  3.违反党纪、政纪的由县纪检监察机关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县创建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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